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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金华与被执行人邓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华,邓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姚金华,女,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邓连龙,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塘渡口镇。本院在执行姚金华与邓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