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良、杜忠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良,杜忠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962号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大坪街5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3526437U。被告赖良,男,其余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杜忠秀,女,其余身份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良、杜忠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依法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宜宾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双江人民陪审员 张 金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