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银与阮加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阮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阮加珍,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银与被执行人阮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执行辅助人伍根辉书记员 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