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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振西与刘新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西,刘新民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036号原告孙振西,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印(系原告之父),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新民,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振西诉被告刘新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西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