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阚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阚飞,卢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018号原告:王艳丽,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生,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天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阚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卢振,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艳丽与被告阚飞、被告卢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艳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王艳丽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相维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