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黄冬梅、李海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5执3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黄冬梅、李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冯云、黄冬梅、李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黎刚剑、黄冬梅、李海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黎刚剑、黄冬梅、李海波、沅江市海顺电器有限公司、湖益阳市赫山区鑫源电器商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