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06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