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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鑫成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铿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成煌贸易有限公司,张铿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673号原告深圳市鑫成煌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龚文锋,系公司经理。被告张铿发,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能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申请延期开庭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鑫成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