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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杜留峰王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杜留峰,王会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2183号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工业区双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丰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留峰,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王会静,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印刷公司)与被告杜留峰、王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丰印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到庭参加诉讼,杜留峰、王会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丰印刷公司诉讼请求:杜留峰支付货款4165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王会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及理由:杜留峰从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6月1日期间多次向华丰印刷公司购买印刷材料。截至2016年8月31日尚欠41650元,杜留峰承诺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并由王会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华丰印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多次催收,杜留峰、王会静未支付货款。杜留峰、王会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华丰印刷公司与杜留峰、王会静签订《欠条》一份,双方约定:截至2016年8月31日,杜留峰尚欠货款41650元,应于2016年以内还清货款。若未按期限支付款项,则余下未结清的款项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王会静自愿为杜留峰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何实现一切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两年。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华丰印刷公司陈述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杜留峰、王会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欠条》中明确了欠款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担保责任,杜留峰应按《欠条》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杜留峰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华丰印刷公司主张杜留峰支付货款41650元并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即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该利息实为违约金性质,系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会静应按照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留峰、王会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6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王会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会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留峰追偿。若被告杜留峰、王会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被告杜留峰、王会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