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虎涉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浑源县千佛岭乡小窝单村人,捕前住山西省浑源县城南关街南宫巷。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虎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底的一天14时左右,被告人张虎从任某某开的丰源喜铺内盗窃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为3118元。同日,张虎从魏某某开的和平便利店盗窃现金170余元。2、2016年8月的一天13时左右,张虎从王某某开的北极熊水产店盗窃现金100元。3、2016年8月的一天15时30分左右,张虎从何某开的千福精品文化部盗窃现金100余元。4、2016年11月的一天中午,张虎从魏某某2开的桂胜便民超市盗窃现金100余元,软云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半、硬中华香烟两盒,被盗香烟总价值为570元。5、2016年12月的一天中午,张虎从吴某某开的小刘粮店盗窃银白色vivoX7手机一部,被盗手机价值约2200元。6、2016年12月的一天中午,张虎从恩某某开的美晨窗帘店内盗窃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任某某、魏某某、魏某某2、何某、王某某、恩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发票、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吸毒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对以上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虎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1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始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更田人民陪审员 魏林斌人民陪审员 刘巨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