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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彭行安、王干凤、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余弟清、方文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彭行安,王干凤,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余弟清,方文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邢彦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益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法定代表人:彭行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行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干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弟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弟清,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方文改,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彭行安、王干凤、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余弟清、方文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彭行安、王干凤、安徽丰良粮油有限公司、余弟清、方文改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468元。如不能给付,则要求对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行使抵押权。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安徽国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西村房屋以及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予以评估。现安徽国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28008387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西村房屋以及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