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后补与施新山、俞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后补,施新山,俞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489号原告:潘后补,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新山,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俞建青,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潘后补与被告施新山、俞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潘后补于2017年7月10日以已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后补与被告施新山、俞建青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后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440元,由原告潘后补承担。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