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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小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95号罪犯谢小雷,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分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以(2014)洪刑执字第5113号、(2016)赣01刑更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小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