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美勤与被执行人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勤,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勤,女,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桂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勤与被执行人确山县宇龙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美勤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