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877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刘某,男。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刘某甲、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