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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范永进、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进,李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100号被拘留人:范永进,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李洪梅,女,1974年7月11月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安锋杰与被执行人范永进、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永进、李洪梅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