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范永进、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进,李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100号被拘留人:范永进,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李洪梅,女,1974年7月11月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安锋杰与被执行人范永进、李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永进、李洪梅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