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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昌河与被执行人彭忠于、罗志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河,彭忠于,罗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392-8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河。被执行人彭忠于。被执行人罗志秀。申请执行人吴昌河与被执行人彭忠于、罗志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做出裁定对二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现冻结期限已到,应强制划拨已冻结的存款,并在划拨后继续冻结其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彭忠于、罗志秀的银行存款51000元;划拨后继续冻结彭忠于、罗志秀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