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加旺申请执行曹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加旺,曹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余加旺,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曹后萍,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余加旺申请执行曹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加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加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商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