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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雷国华、陈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国华,陈德林,吴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雷国华,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陈德林,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少英,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775号申请执行人雷国华与被执行人陈德林、吴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林、吴少英财产情况,发现陈德林拥有云和县崇头镇砻铺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处置,陈德林还注册云和县金红林车木玩具厂工商登记,但是该厂已倒闭未实际经营。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德林已被本院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少英已被布控,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