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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涛、黄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涛,黄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84-1号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西(福利电线厂西数第5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8747404J。法定代表人梁昀。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涛,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黄妍,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黄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涛、黄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涛、黄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涛、黄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