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建敏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张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敏,女。被执行人张忠明,男。申请执行人赵建敏与被执行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张忠明归还赵建敏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其中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其中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其余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张忠明负担。因张忠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赵建敏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061400元,本案执行费用13014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忠明持有的苏州华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5%的股权,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至今仍未申报。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与2017年5月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