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宋明凤、刘明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宋明凤,刘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华,男,1948年12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宋明凤,女,1960年1月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明家,男,1958年6月1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兴华与被执行人宋明凤、刘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