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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志萍与程聪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萍,程聪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99号原告张志萍,女,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程聪聪,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濮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往东100米路南。委托代理人刘瑞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诉程聪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