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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英芬与苏忠明、何凤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芬,苏忠明,何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芬,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玉皇庙镇。被执行人:苏忠明,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玉皇庙镇。被执行人:何凤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苏忠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芬与被执行人苏忠明、何凤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苏忠明、何凤平向李英芬支付赔偿款15527.8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07元、鉴定费504元。判决书生效后,苏忠明、何凤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英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苏忠明、何凤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案件款15527.8元、案件受理费307元、鉴定费504元、执行费140.5元,以上合计16479.3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苏忠明、何凤平无经济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柱审判员  冯励冰审判员  陈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信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