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庆龙与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龙,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0号之二原告:刘庆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庆龙诉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庆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刘庆龙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