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继林、姜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林,姜雄,汪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林,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姜雄,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汪继红,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林与被执行人姜雄、汪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赣1102执保字3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姜雄、汪继红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6栋1-1、2-1、3-1、4-1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雄、汪继红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6栋1-1、2-1、3-1、4-1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