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113号之一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1707-1703室。负责人:张东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油呼炼小区10#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云官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和浩特市炼油厂。法定代表人:张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和,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文颖代理审判员 唐 谣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辰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