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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谦与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土门村一社触 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谦,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土门村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谦,男,生于1983年5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土门村一社。负责人陈良,男,生于1952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系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土门村一社社长)农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申请执行人张谦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土门村一社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