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11-2号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开发区小菜园北。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被申请人:桂玉亮,男,1966年10月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1111号和(2017)鲁1403民初11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桂玉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和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桂玉亮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车辆鲁N×××××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