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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桂玉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11-2号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开发区小菜园北。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被申请人:桂玉亮,男,1966年10月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人陵县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玉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1111号和(2017)鲁1403民初11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桂玉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和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桂玉亮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车辆鲁N×××××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