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18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周坚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周坚英,沈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18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与留南路交叉西溪、君逸汇一、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143212246。法定代表人叶少康。被执行人周坚英,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沈吉祥,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作出的(2015)杭西执民字第181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坚英名下位于杭州市泰和苑6幢2107室、2108��房屋二套,现已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坚英名下位于杭州市泰和苑6幢2107室、2108室房屋二套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下国用(2003)字第006498号;杭下国用(2003)字第006338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6)浙0104执230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