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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武与秦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秦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170号原告:徐武,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秦峰,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武与被告秦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99元,由原告徐武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