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秀琴、牛少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秀琴,牛少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秀琴,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杭锦旗。被执行人:牛少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杭锦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秀琴、牛少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秀琴、牛少云、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琴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秀琴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