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翠香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翠香,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诉讼代理人李家锋,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址同上,系黄翠香之子。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诉讼,代为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黄翠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13日,黄翠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认117号、118号、12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主黄翠香的农户,判令洑水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确权登记义务,将上述3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2、撤销洑水镇人民政府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处理意见书。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黄翠香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形式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的,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法定职责的并非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起诉人黄翠香的起诉系错列被告。经法院告知起诉人被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人拒绝变更,其应向具有主体资格的被告主张权利。起诉人要求撤销洑水镇人民政府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处理意见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答复是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2017年1月16日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起诉人黄翠香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黄翠香的起诉,不予立案。黄翠香上诉称,2005年安陆市洑水镇居委会与上诉人之夫李光国(已过世)签订编号0512100604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确记载117号、118号、120号三宗土地,上诉人自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三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保护。2017年1月16日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为117号、118号、120号三宗土地已经征收,相关补偿发放到位应予核减,对上诉人要求确权的请求不予支持,该信访意见核减了这三宗土地,非法剥夺了上诉人117号、118号、120号三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有土地承包合同审核登记义务,但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诉求不予办理初审登记,直接予以核减不向安陆市政府上报,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没有错列被告,一审裁定以起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为由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此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对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予以初审,登记造册后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依据以上规定,安陆市人民政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定机关,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负有对黄翠香诉争三宗土地初审登记并上报安陆市人民政府审核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黄翠香一审诉求是要求洑水镇人民政府履行诉争土地确权登记义务,二审诉求是要求洑水镇人民政府履行初审上报的职责,改变了一审诉求。一审法院围绕黄翠香的诉求认定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并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机关,经告知黄翠香变更被告其拒绝变更,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2017年1月16日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虽然认为117号、118号、120号三宗土地已经征收,相关补偿发放到位应予核减,但现实情况是黄翠香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被登记机关收回,黄翠香仍然在诉争土地上种植,安陆市人民政府仍然按照2005年确权的三宗土地面积0.98亩发放粮食补贴,黄翠香也每年领取到位,黄翠香认为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没有成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起诉人黄翠香对安陆市洑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洑政文信复字[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如果黄翠香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新确权登记,以及黄翠香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实际收回或被注销后,认为相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主张其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张耀刚审判员 彭 娟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