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浩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浩栋纺织品有限公司,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583号原告:绍兴市浩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栖综合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贺建英。被告: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776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浩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浩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