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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可申请执行段若刚、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可,段若刚,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可被执行人:段若刚被执行人: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段若刚、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小可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若刚、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91执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