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68号 原告:肖某某,男。 被告:许某某,女。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基���被告许某某已主动偿还了其欠款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申请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阳玉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打印责任人: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阳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