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68号 原告:肖某某,男。 被告:许某某,女。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基���被告许某某已主动偿还了其欠款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申请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阳玉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打印责任人: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阳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