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段慧云、丁建中与丁建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段慧云,丁建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39号原告:丁建中,男,1939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段慧云,女,1939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丁建国,男,72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男,1970年8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绚丽,女,1978年4月6日出生。原告丁建中、段慧云诉被告丁建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丁建中、段慧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中、段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建中、段慧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