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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26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26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262刑初217号公张振张振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河��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在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的,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2,自行辩护。天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1驾驶汽车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路嵩山道市场附近,采用断线钳剪货车外挂锁的手段,窃得停放该处牌照号为津A×××××厢式货车内鸡蛋32箱,重640公斤,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鸡蛋价格人民币4883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1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赵某3、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发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1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赵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1驾驶汽车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路嵩山道市场附近,采用断线钳剪货车外挂锁的手段,窃得停放该处厢式货车内鸡蛋32箱,重640公斤,装上其驾驶车辆运走,后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鸡蛋价格人民币4883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1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家属已将获得赃款,退赔给被害人韩某。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21时许,其将白色东风牌厢式货车车停放在本市昆山道党校门前,车内有共30余箱鸡蛋,同年10月3日6时30分许,其发现货车锁被撬开,还剩4箱鸡蛋。随后其报警,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1的姐姐找到其赔偿其经济损失。2、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9、10月份左右赵某1曾通过微信的方式给其转过三次账,共计人民币2100元。其不知道赵某1的钱是怎么来的。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凌晨时30分许,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7区,其看见一名男子戴着帽子从一辆厢式货车把鸡蛋往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尾号为DFB110或116搬运。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涉案工具及涉案物品的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情况。6、发票,证实:被害人韩某丢失物品的数量及物品单价。7、鉴定意见,证实: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鸡蛋价格人民币4883元。8、照片,证实:涉案车辆及涉案工具、物品的情况。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韩晓晖报警称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天山西路嵩山路市场附近货车内物品被盗。该案件已立为刑事��件侦查。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1被抓获归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1、被害人韩某及证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1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1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利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人民陪审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