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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效堂与邹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效堂,邹世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501号原告:赵效堂,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雅倩,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世豪,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赵效堂与被告邹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效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效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效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713.08元,由原告赵效堂负担。审判员  韦枝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伟龙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