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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宏、赵四云、刘光、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宏,赵四云,刘光,邱俊,赵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25号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陆新凤,该银行行长。被告:刘宝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赵四云,住所地同上。被告:刘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邱俊,住址同上,。被告:赵俊,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宏、赵四云、刘光、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