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帅,XX,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26号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陵二路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帅,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XX,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二路。法定代表人:林久福。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帅、XX、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鱼房权证华福电器公司公字第0239号房产一处、查封土地证号为鱼国用2002字第0827003**号土地一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鱼房权证华福电器公司公字第0239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鱼台县华福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鱼国用2002字第0827003**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倪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