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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107李倩与王鹏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王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王鹏钦,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王鹏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倩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鹏钦已自行向其履行人民币8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02执5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5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