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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32号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高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文,均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世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不锈钢压花板(JXK-0006)”,专利号为ZL2012303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郑 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