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朝栋申请执行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姜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朝栋,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145号申请执行人武朝栋,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被执行人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莲花街316号。法定代表人龙江。被执行人姜静,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武朝栋申请执行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姜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姜静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武朝栋货款1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武朝栋货款4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武朝栋货款51868元,共计101868元;二、案件受理费1169元,原告武朝栋自愿负担584元,被告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静自愿负担585元。因河南玛丝特电器有限公司、姜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3日权利人武朝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静名下位于惠济区开元路16号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