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高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高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被执行人:高德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诉被执行人高德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沂南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恢复申请的执行款6800元,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沂南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