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张林川、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张林川,胡敏,李海卫,张七妮,刘鹏鹏,严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754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6号。负责人:贾久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川,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和晟家具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胡敏,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和晟家具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海卫,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百富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七妮,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鹏鹏,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严传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被告张林川、胡敏、李海卫、张七妮、刘鹏鹏、严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