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金强、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强,于雷,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42号申请人:刘金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于雷,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刘金强与于雷、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雷、李霞银行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金强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雷、李霞在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于雷、李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查封、冻结期满后,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