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原平市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某某乡某某村人。被告:原平市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某某乡八甲村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原平市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平市某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给付其装修工程款1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