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3民初62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缺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公告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一起生活不足一月,被告于2011年11月17日趁家中无人无故出走,到处寻找未果,至今未归。由于结婚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何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于同年11月17日出走至今。无债权、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称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实,被告缺席未答辩,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该证据客观真实,法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结婚时间短,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分居时间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渭平审 判 员 王 鹤人民陪审员 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靖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