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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国斌与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斌,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03号原告:叶国斌,男,200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蔡某(原告母亲),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徐衍军,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522-0。负责人:梁跃清,经理。原告叶国斌与被告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国斌在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叶国斌以与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国斌撤回对徐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叶国斌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绍斌 百度搜索“”